疫情期间办赛,赛事防疫责任的法律边界你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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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公众号“律商视点”

作者陈锋

原文于2022年4月21日发布图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98条的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具有感染新冠可能性的情况下举办体育赛事,采取相应防疫措施构成赛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是什么以及该义务的边界在何处?本文在法律框架下对此进行分析,对当下赛事的组织具有现实意义。图片

一、注意义务图片

注意义务(duty of care),是英美法下的重要原则。在双方具有相近关系(proximity)的情况下,会产生注意义务,不应由于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对另一方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违反注意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注意义务的成立和内容,应采取合理性标准(reasonableness),不同场合会做出不同的判断。具体的判断标准包括:损害是否可以合理预见,双方是否具有相近的关系以及确定一方对另一方承担注意义务是否公平、公正、合理。

在目前存在新冠商疫情的情况下,举办各类赛事有可能使运动员或观众等赛事参与人感染新冠,损害是可以预见的;参与人与赛事组织方因赛事产生相近关系,赛事组织方的作为或不作为会对参与人产生影响,甚至造成损害。因此,赛事组织方应对赛事参与人承担注意义务,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避免赛事参与人感染新冠,这也是赛事组织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责任范围

防疫措施的范围和程度不是无限的,应限制在合理防范可预见风险的范围内,而合理性标准应视情况而定。例如,为防范境外病例向国内输入,国内举办的国际赛事,应采取闭环管理、对运动员入境提出要求、比赛现场没有观众等措施;而国内赛事的举办,因境外输入的可能性较小,不必模仿国际赛事,可采取更为宽松的防疫政策。

赛事组织方在采取合理防疫措施后,应视为尽到注意义务或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再对赛事参与人受到感染承担责任。在澳大利亚的Woods案中,一名观众在观看室内板球赛时,被板球击中,眼睛受伤。法院判决,赛事组织方为观赛者提供了头盔并告知观赛人有可能出现的风险,由于采取了这些合理措施,组织方不承担过失责任,尽管采取这些措施后,还致使这名观众受伤。

采取了合理的防疫措施,相关方应视为尽到注意义务,不应再承担过失责任。但防疫措施的实施或有效性出现问题,造成赛事参与人感染新冠,相关方仍难脱其咎。在英国法下的Watson案中,主办方按拳击协会的要求,在拳击台边安排了救护人员和医疗设备。但拳击运动员Watson被击伤后,因在送往医院前没有得到适当救治而造成终身残疾。法院经审理发现,拳击台边救护人员的能力和设备都达不到处理这类伤势的要求,因此判决被告承担过失责任。图片

三、与自甘风险的区别图片

赛事组织方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与“自甘风险”是什么关系?或者说在疫情蔓延的情况下,赛事参与方感染新冠,是否属于受害人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有风险,而自己甘愿去冒风险,应当由受害人来承担责任?

传统侵权法理论认为,“自甘风险”取决于受害人主观认知和主观意愿。首先,受害人对加害人施加的不合理风险有充分认知;其二,受害人自愿承受这种不合理风险。“自甘风险”是对过失侵权的抗辩,除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加害人的一般过失行为造成了对被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不构成侵权行为,也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适用我国《民法典》第1176条的规定,赛事组织方的防疫责任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侵权责任的规定。相比之下,“自甘风险”与赛事组织方防疫责任有以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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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仅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内在风险。文体活动的内在风险是参加该项活动必须承受的风险,属于该文体活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故参加者应当自行承担。而因参加或观看比赛感染新冠,与文体活动本身没有必然联系,属于外在风险。文体活动的内在风险是法律希望保留甚至鼓励的风险,而文体活动的外在风险则是需要严加防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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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的受害人是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加害人为其他运动员;而赛事防疫的责任人是赛事组织者,保护的对象不仅包括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同时也包括观众等其他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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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允许加害人因一般过失造成的伤害免于承担责任,只是排除了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伤害;而根据安全保障责任的原则,包括观众在内的赛事参与人遭受的损害能否得到救济,主要取决于活动组织者是否尽到一般注意义务,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构成过失,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排除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只能是根据一般理性人标准的判断,赛事组织者已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采取了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尽到了责任、不存在任何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责任人具有过错,无过错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图片

四、免责条款图片

在防疫措施合理且严格执行的情况下,出现赛事参与人感染新冠,不应再由相关方承担责任。对此,还可要求赛事参与人做出声明,参加或观看赛事感染新冠,不追究相关方的责任。例如,奥运会期间国际奥委会曾要求参赛人员做出这样的弃权声明。

各国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重于对财产权的保护,免除人身权加害人责任的条款没有法律效力。虽然感染新冠会对赛事参与人生命或健康造成损害、属于人身权保护的范畴,但感染新冠不是赛事组织方直接造成的伤害,特别是在赛事组织方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采取免责条款的方式不追究相关方的责任,是受害人自愿做出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结 语 

目前的赛事举办必须采取防疫措施,这是赛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应承担过失责任。防疫措施不能没有限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采取合理的防疫措施后,应视为赛事组织者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再对受感染者承担责任,除非根据合理人的判断标准,措施制定得不完善或执行不得力。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分析加害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应采用过错标准进行衡量,在加害人具有过错时不得再适用“自甘风险”进行抗辩。虽然各国法律排除对人身权加害人的免责条款且防范新冠感染属于人身权保护的范畴,但由于感染新冠不是赛事组织者直接造成的伤害,特别是在相关方采取合理防疫措施的情况下出现新冠感染,不再是赛事组织方的责任,采取免责条款的方式不追究相关方的责任,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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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来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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