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蔚宇 黄海燕|数字化平台何以提升体育赛事监管效能?—基于上海体育赛事“一网通办”的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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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体育总局科研所书刊部

选自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数字化平台何以提升体育赛事监管效能?——基于上海体育赛事“一网通办”的案例研究】

作者:刘蔚宇 黄海燕*

1. 北京体育大学

摘要:

以上海体育赛事“一网通办”建设与发展的实践全过程为研究案例,对体育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展开系统研究。研究表明:

1.遵照体育赛事发展规律,建设科学、合理、规范的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能够有效填补赛事监管空白、促进赛事监管信息整合、推动体育部门形成标准化赛事监管流程、助力赛事监管工作进入良性循环,可有效提升体育赛事的监管效能;

2.明确的赛事分级分类逻辑清晰的监管权责划分和降本增效的发展理念,是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得以发挥作用的根本支撑;

3.明确数字化平台的综合性功能定位、做好赛事分级分类逻辑设计、提升平台标准化和制度建设水平、做好各类平台之间的协调工作,应当成为未来体育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建设的工作重点。

关键词:体育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一网通办

近年,建设体育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已成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单项体育协会的重要工作内容。

数字化平台是现代政府工作的有力工具,加强数字化平台的应用,可打破政府、市场等不同类型主体间的信息壁垒,有助于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流动,对于提升政府行政工作效能具有关键意义(北京大学课题组 等,2020)。

体育赛事领域研究者以此为依据提出了

  • 加快建设体育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
  • 打通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与其他部门的数据壁垒、
  • 建立以数字化平台为核心的“一站式”赛事管理服务机制等建议(刘露 等,2021;田川颐 等,2021)。

从实践中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等体育赛事监管法规对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应用提出具体要求,《中国田径协会路跑及相关运动赛事分级监管办法》也从协会角度要求加快建立数字化平台。

在政策法规出台后,上海体育赛事“一网通办”、北京市体育赛事活动信息管理平台、江苏省体育赛事活动信息管理系统、中国马拉松赛事分级监管系统等数字化平台陆续上线运营。

但现有研究大多聚焦在数字技术、数字化平台赋能体育赛事监管的探讨,鲜见对数字化平台促进监管水平提升的具体效果、内在机理分析的研究,未能回答“数字化平台能否提升体育赛事监管效能”“数字化平台如何提升体育赛事监管效能”这两个问题。

从体育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建设与运作实践出发,深入研究数字化平台的有效性与具体建设发展路径,是体育赛事监管理论研究的重要议题,对体育赛事监管工作的开展具有关键意义。

1.分析框架与研究设计

1.1 分析框架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与市场间关系不断演进,公共管理各领域呈现出新变化、新问题、新需求。

在此背景下,平台作为一种提升行政效率、改善行政问题的工具备受关注,其中O’Reilly(2011)提出了具有代表性的“政府即平台”理论(government as a platform,GaaP),将政府本身视作平台,呼吁将平台理念引入政府治理以优化治理水平。

结合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平台驱动的数字政府”理论框架(北京大学课题组 等,2020)应运而生。

该理论认为,平台驱动的数字政府是实现政府数字化转型、促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可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执行高效化、监督立体化等目标,要在某领域成功建立起平台驱动的数字政府,需充分满足以下4方面内容:

  1. 服务牵引,以服务为导向,充分满足各方使用者需求;
  2. 政企共创,政府和企业共同参与平台建设;
  3. 业务迭代,紧跟行业(管理领域)发展态势,推动平台渐进式发展;
  4. 能力组装,平台具有较强灵活性,能够及时进行修改和上线新功能(北京大学课题组 等,2020;黄璜,2020)。

该理论充分考虑了技术变革、政府改革、经济社会发展诉求等多方面因素,展现出了较强的解释力(陈军亚 等,2024;Zeng et al.,2023)。

综上,本研究以“平台驱动的数字政府”理论框架为指导,从“驱动因素-行动过程-行动结果-内在机制”逻辑出发,结合体育赛事监管特征,综合考虑技术、组织、环境等数字化平台建设的影响因素(Falco et al.,2018),开展体育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建设研究。

1.2 研究方法

体育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建设这一议题具有较强实践性,仅依托数字政府相关理论对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的建设进行理论探讨显然不足以达到丰富赛事监管理论、指导赛事监管实践的作用。

案例分析法多用于新研究议题的开拓阶段,应用案例分析法有助于提出新的假设和命题,建立更加完善的理论框架(李建明,2004)。

同时,单案例分析能够更加清晰地梳理事物演化的过程,识别演化过程中关键做法的发生次序与因果关系(周立 等,2023),这与体育赛事监管研究议题的发展阶段比较相符。

本研究采用单案例研究方法,选取上海体育赛事“一网通办”作为研究案例开展深入研究,回答“数字化平台能否提升体育赛事监管效能”“数字化平台如何提升体育赛事监管效能”两大问题。

1.3 案例选择

近年,一些体育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相继建立(表1),科学选取研究案例对本研究分析的开展至关重要。

表1 目前我国部分体育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

Table1 Part of the Digital Platform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Various Sports Events in China

上海体育赛事“一网通办”是上海市体育部门推进建设的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该平台依托上海“一网通办”政务平台而建立,办赛主体以“上海体育赛事信息公示”为入口填报赛事信息,信息流转到数据后台后,体育部门以此为依据开展赛事的具体监管工作。

选择上海市体育赛事“一网通办”作为研究案例有以下3个原因:

1)案例具有典型性

纵观近年成立的各类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发现,各平台的建设思路大致相同,平台的主要功能基本相似,上海市体育赛事“一网通办”涵盖了绝大部分数字化监管平台功能,是当前阶段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建设的典型案例

2)案例具有代表性

在上海市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众多,赛事监管压力巨大。上海市体育部门高度重视体育赛事“一网通办”平台的建设与功能完善,平台的应用也取得了较好成效。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运营与应用过程的经验,对其他数字化平台建设具有借鉴价值

3)案例具有成熟性

上海市体育赛事“一网通办”自2020年6月上线以来,至今已运营超过4年时间,目前针对全国性及以上体育赛事的信息流转机制已相对完善。

同时,平台以嘉定区、黄浦区为试点单位,于2023年开展区级体育部门体育赛事“一网通办”试点(上海社体竞赛,2023),经过一年的试点实践,平台的市区联动框架已基本形成

综上,对上海市体育赛事“一网通办”建设与发展全过程进行系统梳理,对于判断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的价值、分析平台建设发展的路径,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1.4 数据收集与分析

本研究数据收集的跨度近4年(2020年1月—2023年12月),数据收集的过程遵循“三角验证”,以提升研究的信度和效度(井润田 等,2021)。

具体而言,数据主要来源于以下3个方面:

1)参与式观察

笔者自2020年5月深入参与了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开展的“上海市体育赛事活动综合管理服务机制”“上海体育赛事活动规范化管理研究”等多项课题,全程参与了上海体育赛事“一网通办”的建设、培训、推广、优化过程,在此过程中对体育赛事“一网通办”的发展历程、建设思路等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认知。

2)深度访谈

为避免参与式观察产生的主观影响,应用深度访谈的方法对数据进行补充完善。2020年6月以来,分别对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嘉定区体育局、徐汇区体育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深度访谈,针对体育赛事“一网通办”的建设、数字化平台市区联动等关键问题进行深入交流。

根据案例分析的需要,在开展深度访谈后也对相关被访谈者进行了数次跟踪调研和线上回访。

3)文献资料调研

自上海体育赛事“一网通办”上线以来,已形成了若干新闻、公告、通知等资料,为确保研究的全面性,应用慧科新闻数据库Wise Research平台,以“‘上海体育赛事’and‘一网通办’”为检索规则,共获得相关资料8篇,后将资料纳入分析范畴,以此完善和印证参与式观察和深度访谈数据,更好分析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的变化。

同时,相关部门提供的会议纪要、档案文件、调研报告等数据也被纳入分析范畴。

2.案例分析

2.1 上海市体育赛事“一网通办”产生的驱动因素

2.1.1 体育赛事数量快速增加

政府及相关部门解决现实管理问题、加快管理模式转型的迫切性是建设数字化平台的重要动因(Luca et al.,2021)。上海市体育赛事发展起步较早,市民观赏与参与赛事的热情较高,赛事供给较为丰富。

数据统计显示,近年在上海举办的国际国内重要体育赛事的数量基本保持在100项以上,每年举办的市民体育大联赛、市民运动会、城市业余联赛等群众性赛事若干(表2)。

体育部门对属地体育赛事负有监管责任,掌握赛事信息是开展赛事监管的必要条件,但自2014年我国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赛事审批后,办赛主体不必向体育部门上报办赛情况,体育部门与办赛主体的信息对接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从而使上海市体育部门无法有效掌握属地赛事信息,赛事监管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亟需通过数字化工具明晰赛事信息

表2 近年在上海市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数量变化情况

Table2 A List of Changes in the Number of Various Sports Events at All Levels in Shanghai in Recent Years

注:资料来源于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上海市体育局官网

一方面,体育赛事监管机制尚未完善有效举措。上海市竞赛表演市场比较活跃,除体育部门等直接参与、知识产权属于体育部门的赛事外,有大量办赛主体主动向市场提供各类体育赛事,这些赛事一般不向体育部门报送赛事相关信息,增加了属地赛事监管难度。

另一方面,赛事信息报送路径较多,信息亟待整合。在“一网通办”实现赛事全口径覆盖前,上海市同时存在“一网通办”、城市业余联赛官网、市民运动会官网等多个赛事信息报送渠道。各类赛事信息平台建设时间不尽相同,且关联性不强,从而形成了赛事监管的“数据孤岛”,不利于赛事监管效率的提升。

2.1.2 赛事监管与政府服务的关联性持续增强

  • 在理论层面,赛事监管与服务关联紧密、相互赋能;
  • 在实践层面,政府部门为办赛主体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开展赛事监管工作。

以裁判员管理为例,政府部门为办赛主体提供裁判员选派服务,打通单项体育协会与办赛主体的信息壁垒,使各体育项目裁判员通过正规渠道从事体育赛事执裁,同时也提升了赛事的专业化水平。

除了裁判员选派外,办赛主体还存在公共资源使用赛事医疗保障等一系列复杂需求,服务需求种类多、数量大,仅依靠传统线下沟通渠道难以实现,凸显了建设数字化平台的必要性。

换言之,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不仅是一个服务于监管工作的平台,还是提供赛事政府服务提升赛事能级的综合平台。

在平台建设之初,上海市体育部门明确监管与服务并重的平台发展思路,并计划在有效满足办赛主体需求后,将平台受众进一步扩展至体育爱好者和市民

2.1.3 相关法规对数字化平台建设提出新要求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在举办前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鼓励和支持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通过包括政府网站在内的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公开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在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赛事审批后首次对赛事信息报送进行规范。

《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提出,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在体育赛事开赛的30日前登录本市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填报体育赛事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参赛条件、人数、竞赛规程以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对赛事信息报送做了具体化规定。

落实政策法规中赛事信息报送要求需要政府部门提供平台,而集约建设、汇聚整合是上海市数字政府建设的基本原则(上海市人民政府,2018),在此背景下,依托“一网通办”平台构建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成为体育部门开展体育赛事监管工作的必然选择。

2.2 建立上海体育赛事“一网通办”的行动过程

为了更直观地展示建立上海体育赛事“一网通办”的行动过程,本研究综合全国体育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关键事件,绘制上海体育赛事“一网通办”发展与建设时间脉络图(图1)和历程表(表3),并对其行动过程进行分析。

图1 上海体育赛事“一网通办”发展与建设时间脉络
Figure1 A Development Timeline of the “Government Online-Offline Shanghai”Sports Event Platform

表3 上海体育赛事“一网通办”平台发展与建设历程

Table3 Development History of “Government Online-Offline Shanghai” Sports Event Platform

2.2.1 完善数字化平台使用制度

使用数字化平台开展赛事监管工作意味着原有工作机制的改变,亟需完善的制度保障。

在市级层面,《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发布后,上海市体育局陆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安全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关于建立健全体育赛事安全防范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多次强调体育赛事“一网通办”平台对赛事监管的关键作用;同时,上海市体育局于每年年底发布下一年度的国际性和全国性体育赛事信息报送通知,与政策文件相比,该文件更注重赛事信息报送的实际操作,为办赛主体提供更加具体的操作指引。

在区级层面,上海市各区积极探索监管数字化的制度设计,为监管数字化平台在区级体育部门应用做好准备。如,

  • 《嘉定区体育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提出,到2024年底推动体育赛事领域实现核心业务数字化,构建全域体育一体化闭环服务圈;
  • 《嘉定区体育局2023年工作要点》指出,2023年重点对接“一网通办”,加强对区域内赛事活动的信息采集与监管,积极探索完善赛事活动综合管理体系。

2.2.2 推进数字化平台标准建设

标准化建设是政府部门数字化平台得以有效运行的基础支撑(曹太鑫 等,2024),上海体育部门在赛事信息填报与监管的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问题,于2022年底编制《上海市体育赛事信息填报操作规范(试行)》

一方面,对赛事活动信息的填报规范进行说明

上海市体育部门综合“一网通办”平台相关要求,对体育赛事信息相关字段的标准、格式进行统一,方便各项数据的流转、分析与应用(表4),并结合体育赛事独有特征对部分字段进行了特别说明,例如,

  • 针对体育赛事存在大量跨区域举办的情况,“比赛所在区”字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多选;
  • 针对一些体育赛事存在分站赛的情况,分别制定了单场赛事录入规则与分站赛事录入规则

相关规则与标准的统一确保了平台功能的有效性,为开展赛事监管奠定了基础。

另一方面,对赛事活动信息的流转进行规范

赛事填报、赛事预填报、赛事变更、赛事核对、赛事公示等方面明确办赛主体、各级体育部门等的职责与工作流程,确保体育赛事信息在系统中顺利流转,避免数字化平台空转。

表4 上海体育赛事“一网通办”平台信息填报规范(部分)

Table4 Specifications for Filling the “Government Online-Offline Shanghai”Sports Event Platform(Part)

2.2.3 开展数字化平台使用培训

作为一项操作性较强的工作,体育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仅依靠政策文件的发布难以完全落地应用。

因此,上海市体育部门于2020年10月和2023年11月举办了体育赛事“一网通办”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市体育部门负责人、相关专家从实践和理论出发,向区级体育部门、办赛主体等宣讲加强体育赛事监管、应用体育赛事“一网通办”的意义与价值。

与阅读政策文件相比,培训活动能够更生动地展示平台的功能与前景,消除政府部门与办赛主体之间的数字鸿沟,例如在2020年的培训活动上,市竞赛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

“赛事纳入平台后,当赛事落地或审批遇到问题时,政府部门可以帮助他们协调相关部门,来推进赛事的落地。办赛主体在办赛过程中,场地、医疗保障、宣传等需求,未来也可以通过平台来实现需求对接”(王嫣,2020)。

同时,培训活动也会对体育赛事信息填报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予以解答,以此与政策文件形成联动,逐步形成一套理论与实践联系抽象与具体结合的体育赛事数字化监管宣传机制,帮助更多办赛主体了解上海体育赛事“一网通办”,促进其主动使用平台报送赛事相关信息。

2.2.4 落地数字化平台区级试点

推动区级体育部门应用上海体育赛事“一网通办”是落实赛事数字化监管的重要举措。2023年初,经过2年多实践,上海市体育部门选择嘉定和黄浦两区推进体育赛事“一网通办”区级试点,二者试点方式存在不同,其中

  • 黄浦区采用的方式是将“一网通办”平台与黄浦区原有“黄浦我来赛”平台进行对接,
  • 嘉定区的方式是直接使用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开展工作。

以嘉定区为例,在具体执行试点工作过程中,区体育部门将赛事大体分为3类:

1)市级及以上体育赛事

此类赛事无需区级体育部门进行信息审核,但区级体育部门可在系统中查看相关信息,以此推动区级体育部门落实属地原则,协助市体育部门开展赛事监管工作。

2)区级赛事

相关信息审核、监管、赛事指导工作由区体育部门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开展。

3)街镇级体育赛事和其他体育赛事

此类赛事的信息审核与监管权限下放至街镇文体中心,以数字化平台为纽带,将基层组织纳入赛事监管体系之中。

2.3 建立上海市体育赛事“一网通办”的行动结果

2.3.1 赛事信息数量增加,有效填补监管空白

应用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后,政府部门能够即时、准确地掌握属地体育赛事信息,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监管空白。

从全国性及以上体育赛事来看,《2022年上海市国际国内体育赛事计划(第一版)》提出,计划全年举办赛事105场(上海体育,2022),而据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统计,2022年全年填报赛事信息的赛事就有170场,最终审核通过的赛事也有115场,即有越来越多的全国性及以上赛事主动填报赛事信息、纳入监管系统,极大拓宽了赛事监管的视野和范围,有效控制了赛事举办的风险。

从区级及以下体育赛事来看,

  • 一方面,赛事信息数量有所提升,嘉定区在开展“一网通办”试点后,共审核赛事信息894项(2023年4—8月),而往年全年掌握的赛事信息通常只有600项左右;
  • 另一方面,办赛主体报送赛事信息的稳定性得到加强,根据区体育部门反馈,一些办赛主体在学习了解“一网通办”信息报送流程后,逐渐形成了主动报送赛事信息的习惯,该趋势符合“一网通办”设立的初衷,为后续监管服务工作提供了便捷条件。

2.3.2 各类赛事信息整合,有力提升监管效率

由于平台建设时间不同,上海城市业余联赛等群众性赛事与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使用不同平台报送信息,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赛事监管效率的提升。

经过标准化建设、制度设计等一系列工作支撑,城市业余联赛于2023年开始应用“一网通办”平台报送,实现了城市业余联赛小程序、网站、“一网通办”等各平台信息同步。

市、区等各级体育部门仅需登陆“一网通办”管理后台即可实现对全口径体育赛事举办进度的跟进,有效提升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

同时,数据归集有利于赛事信息沉淀,帮助体育部门了解赛事监管趋势与重点,优化监管资源配置(上海体育,2023)。

2.3.3 标准监管流程形成,不断提升监管水平

随着体育赛事“一网通办”平台深入应用,体育部门围绕“一网通办”平台逐渐形成了一套标准化的赛事监管流程,上海体育赛事整体监管水平得到提升。

在赛事信息报送后,市、区等各级体育部门的相关科室根据各自职责对不同类型赛事的名称、方案等进行核对(图2),即通过数字化平台完成了《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于赛事名称的监管要求,同时也部分完成了上述两份文件对赛事组织运营规范的监管要求。

在信息公示后,体育部门对重点赛事的组织运营规范进行检查指导,推动赛事监管工作做实。例如,徐汇区体育部门对所掌握的赛事活动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综合赛事规模、赛事项目等因素,通过委派赛事专员、点对点指导赛事“四案”①撰写等方式,对一些体育赛事活动开展针对性指导。

在赛事举办结束后,相关第三方机构可使用平台数据信息对赛事进行评估,以此深入分析赛事举办的亮点与问题,持续推进办赛主体赛事运营水平的提升。

综合来看,依托体育赛事“一网通办”平台,上海目前已形成了覆盖赛前、赛中、赛后的体育赛事全流程监管模式,赛事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①“四案”指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应急处置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和赛事组织方案,由上海市体育局于2021年6月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安全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中提出。

图2 体育赛事信息(名称、方案等)处理流程(以国际性和全国性赛事为例)
Figure2 The Processing Procedures of Sports Event Information(Name,Program,etc.)(Taking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Events as an Example)

2.3.4 明确监管发展方向,促进监管良性循环

在深入应用数字化平台后,上海体育赛事监管的基本框架逐渐清晰,监管效果逐渐显现,促使体育部门进一步思考体育赛事监管的优化方向,加快推动赛事监管良性循环。

1)尝试加强数字化平台与其他部门联动

经过近4年实践,上海体育赛事“一网通办”平台已基本解决了体育赛事信息在市、区两级体育部门内部的流转问题,而公安、卫健、交通、海事等部门的深入参与是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关键。依托现有体育赛事“一网通办”,加强与有关部门共享赛事信息,实现赛事信息的统一端口报送,将成为破解该问题的重要路径(图3)。

目前上海体育部门已针对数字化平台的联动与数据的跨部门流转展开探索,例如上海市公安部门提出,可以尝试推动赛事组织方案、安全方案、应急预案等体育、公安部门共同需要的信息在两部门数字化平台同步,实现办赛方通过任一平台录入信息,另一方即可同步获取信息。

图3 体育赛事数字化监管平台的信息跨部门流转机制
Figure3 The Cross-Departmental Information Circulation Mechanism of the Digital Supervision Platform of Sports Events

2)逐步优化体育赛事信息填报流程

目前,上海体育赛事“一网通办”平台针对各级各类赛事的信息填报内容、时间等要求基本一致,但赛事运营模式不同,刚性地针对不同类型赛事使用统一报送要求可能增加政府部门与办赛主体的沟通成本,造成行政资源浪费。

因此,上海市体育部门未来将针对不同赛事的特征,对不同级别、规模、运动项目的赛事实施差异化要求,优化、细化赛事活动信息报送流程,进一步降低办赛主体时间成本,为监管工作开展奠定基础。

3)提供更加多元的体育赛事政府服务事项

“一网通办”设计之初面向上海全口径赛事,经过近4年的使用,虽有越来越多的办赛主体形成了报送赛事信息的习惯,但根据区级体育部门反映,“一网通办”平台的普及度仍有待提高,部分基层体育部门、赛事执行方、单项协会、社会团体对其操作流程熟悉度不高,平台的使用规模仍需扩大。

针对此问题,体育部门需要增加服务事项,以此提升平台的吸引力,推动办赛主体报送信息由被动转为主动,形成体育赛事信息报送的良性循环

例如,嘉定区未来将继续依托“一网通办”平台、“嘉定体育”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整合赛事资源,积极发展“互联网+赛事+服务”新模式,加快区域赛事监管数字化转型工作。

3.数字化平台提升体育赛事监管效能的内在机制

3.1 明确的赛事分类逻辑为数字化平台应用奠定基础

在体育赛事监管数字化中,数字化是工具与手段,体育赛事监管仍是核心(王伟玲,2019),这就要求体育部门在平台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体育专业性,尊重体育赛事发展规律,结合体育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做好顶层设计与思考(胡税根 等,2021;Pittaway et al.,2020)。

赛事的分类逻辑是构建数字化监管平台顶层设计的逻辑起点,其决定了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的基本理念、技术架构、使用方式等。

2020年“一网通办”平台上线时,上海市体育部门对体育赛事使用二元分类逻辑,即全国性及以上体育赛事使用平台报送信息并纳入监管,其他赛事自愿使用平台。

随着平台的使用,体育部门逐步认识到应用数字化平台的两大核心目标:

  • 一是利用数字化平台信息流转便捷的特点,推动赛事信息的市区联动,将部分赛事监管权责下放至区级体育部门;
  • 二是发挥数字化平台即时性特征,尽可能推动更多办赛主体主动报送信息,填补赛事监管空白。

明确核心目标后,上海体育赛事“一网通办”平台的分类逻辑逐步清晰(上海市体育局,2023),将在上海举办的体育赛事分为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市级、区级、街镇级六级,不仅便于后续各级体育部门权责划分,也有利于不同赛事找准分类,主动报送信息,进而实现体育赛事的分级分类管理。

与之比较,运作时间较长的北京市体育赛事活动信息管理平台也类似地将体育赛事分为国际、全国、跨省市、市级、区级5级开展信息登记工作。

同时,赛事分类逻辑获得区级体育部门的认同也是关键条件

以嘉定区为例,其从该区体育发展角度出发,综合群众需求与城市发展需要等要素,提出了由顶层赛事、高级别赛事、区级赛事、镇级赛事四级赛事体系构成的嘉定区体育赛事发展体系(上海嘉定体育,2023),其中顶层赛事、高级别赛事基本与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市级赛事重合,即达成了市区两级体育部门对体育赛事发展理念的高度一致。

这有利于区级体育部门贯彻上海体育赛事分级分类监管逻辑,共同用好体育赛事“一网通办”平台。

3.2 清晰的权责划分为数字化平台应用提升效率

在政府数字化平台建设过程中,普遍出现部门间沟通不顺畅、协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沈费伟 等,2021),表现在各部门对平台中信息与数据的所有权、获取权、使用权、收益权、限制处理权、更正权等权责划分不清,制约了数字化平台价值释放(王孟嘉,2021)。

为解决该问题,上海体育部门主要开展了两方面的工作。

1)出台《上海市体育赛事信息填报操作规范(试行)》

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市级赛事的信息核对流程予以明确,界定了上海市竞赛管理中心各部门、区级体育部门的具体赛事信息核对工作范畴,同时将区级、街镇级赛事的数据信息相关权限下放至区级体育部门,区级体育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相关权责进行界定,如嘉定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区级赛事的信息核对和指导职责划归至区级体育部门,而将街镇级赛事的信息核对权限下放至各街镇文体中心。

通过此项工作,在明确各类赛事数据信息获取权、使用权等核心权责的同时,也细化了各级体育部门的赛事监管职责,确保以体育赛事“一网通办”平台为引领的赛事监管体系有效运行。

2)加快明确信息与数据的收益权

从2023年开始,上海探索将体育赛事“一网通办”平台中各区级、街镇级体育赛事的数量及相关信息作为群众体育赛事评奖的重要依据和上海市全民健身“600指数”②的关键参考(上海体育,2023)。

信息数据收益权的明确,有助于调动区级体育部门使用平台的积极性,为平台的持续运行提供动力。②上海市全民健身“600指数”是一项反映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情况的指数,从健身设施、健身组织、健身活动、健身指导、体质健康、市民参与6个维度对全民健身工作开展评估,也能够反映各区全民健身工作情况。

3.3 降本增效的理念激发数字化平台应用动力

以服务为导向牵引整体协同,建设各类与社会、市场产生关联的政府数字化平台,是数字政府发展的必然趋势(北京大学课题组 等,2020)。当前阶段,我国竞赛表演业发展并不成熟,办赛主体普遍需要通过降低成本、增加赛事运营效能来提升盈利,确保企业的持续发展。

因此,体育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需要与办赛主体产生联系,需要坚持降本增效的理念,在顶级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在开展监管工作的同时,要为办赛主体提供多样化的政府服务事项,提升办赛主体填报信息的积极性、推动其养成信息填报习惯,进而达到监管目的。

具体到上海实践,自体育赛事“一网通办”平台开始使用时,就与其他服务深度关联,历年国际性和全国性体育赛事信息报送通知均明确,

“按要求报送并通过的赛事,将纳入本市年度体育赛事计划并上报市政府,同时获得本市体育部门关于赛事认证、赛事评估和赛事扶持等相关赛事服务的资格”

为办赛主体提供政策、宣传、资金、指导、部门协调等多方面的支持,从总体上构建了监管与服务互动的赛事发展闭环。

与传统工作模式相比,数字化平台具有即时性强的独特优势,更有利于监管与服务的融合,实现对办赛主体短时高效的针对性指导。

例如,嘉定区体育部门在信息核对与沟通过程中发现办赛主体专业性不足、赛事方案撰写不熟悉等共性问题,及时制定了相关制度汇编和标准化办赛指导流程,并结合赛事信息填报对一些赛事进行了点对点沟通指导,提升了办赛质量和安全性。

4.结论与建议

4.1 结论

本研究以上海体育赛事“一网通办”为案例,对体育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建设这一问题展开了系统探讨,力图回答“数字化平台能否提升体育赛事监管效能”“数字化平台如何提升体育赛事监管效能”这两个问题,整理形成了体育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建设的基本逻辑(图4),得出如下结论。

图4 体育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建设的基本逻辑
Figure4 The Basic Logic of the Construction of Digital Platform for Sports Event Supervision

1)在体育赛事数量快速增加、赛事管理方式亟待创新、政策法规要求亟需落实的背景下,遵照体育赛事发展规律,建设科学、合理、规范的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能够有效填补赛事监管空白、促进赛事监管信息整合、推动体育部门形成标准化赛事监管流程,可以有效提升体育赛事的监管效能。

2)真正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应具有明确的赛事分级分类逻辑、清晰的监管权责划分和降本增效的发展理念,并通过完善平台使用制度、推进平台标准化建设、开展平台使用培训、加快平台市区联动等具体举措加快推进平台建设。

4.2 加强体育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建设的对策建议

4.2.1 明确数字化平台的综合性功能定位

赛事的复杂性决定了赛事监管与赛事服务、赛事发展高度相关。在上海体育赛事“一网通办”的案例中,数字化平台在使用之初就被赋予了赛事信息采集、赛事信息流转、赛事指导服务、赛事监管线索收集等多维度功能,加之上海市各级体育部门的整体推进,使“一网通办”平台深度嵌入赛事服务监管流程,成为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工具,有效避免了数字平台重复建设、相似平台泛滥、平台使用率低、平台空转等问题。

基于现有实践,建议体育行政部门科学设计数字化平台的功能定位,积极整合属地体育部门、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其他相关部门等各方相关资源,加入赛事资金扶持、赛事指导、赛事裁判员选派、赛事评估评价等功能,或将赛事监管工作流程整合到现有赛事管理平台中,推动赛事监管平台集约化发展,形成规划建设与属地赛事发展需求相匹配的赛事平台。

除上海外,江苏省体育赛事活动信息管理平台也秉承了上述思路,将裁判员选派、赛事指导员选派等功能集成到平台之中(吕翔,2021),为平台的持续应用奠定了基础。

4.2.2 做好赛事分级分类逻辑设计工作

明确的分级分类管理思路是数字化平台持续有效运行的基本条件。从上海体育赛事“一网通办”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体育赛事六级分类方法在赛事管理实践和平台建设过程中逐渐形成,进而有效推动平台实现赛事全口径监管、实现数字化平台应用的市区联动。

建议相关监管主体在建设平台的过程中,充分结合本地赛事发展实际,优先明确体育赛事的分级分类逻辑,并以此确定相关主体的职责。

  • 在赛事分级方面,“国际-全国-省-市”这一按照赛事规模等级进行分类的逻辑与当前我国赛事发展与赛事监管的逻辑基本一致,具备一定的可行性;
  • 在赛事分类方面,一方面可以按照高危险性体育赛事和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对赛事进行分类,以便高危险性体育赛事许可相关工作在数字化平台的开展,另一方面可以引入运动项目分类逻辑,在便于相关单项体育协会参与监管的同时,为市民查询体育赛事提供更多便捷条件。

4.2.3 提升平台标准化和制度建设水平

上海体育赛事“一网通办”的建设经验表明,赛事数字化监管服务平台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和系统性,除了需要明确平台建设的定位与思路,还需要重点推动平台的标准化和制度建设,为平台后续应用提供充分保障。建议监管主体在建设监管平台的同时制定如下方案

1)赛事信息报送(上传)规范

便于办赛主体了解赛事监管工作的基本逻辑与信息流转规则,降低办赛主体时间成本,同时提升信息的规范性,为后续数据信息的开发利用奠定基础。

2)赛事信息处理规范

便于各级各类监管主体明确信息处理、监管的规则,提升各主体间联动水平,推动监管举措落地。

3)赛事信息标准化文件

从技术层面,对赛事各类信息的字段释义、字段规范等进行界定,以此推动平台的稳定运行。

4.2.4 做好各类监管平台之间的协调工作

上海体育赛事“一网通办”能够成功应用的重要原因,是该平台充分利用了上海市“一网通办”优势资源,为各部门平台之间的协调使用、数据流转提供了有效支撑。

目前,除国家级单项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正加快建设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以外,一些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等基层单位也在积极推进赛事相关平台建设,并导入赛事监管功能。

各数字化平台固然能为赛事监管工作提供抓手,但各平台开发建设主体不一,可能导致平台间协调不足,进而形成赛事监管领域的“数据烟囱”,致使办赛主体、监管主体陷入填写、处理赛事信息的困境中,出现数字化监管“负效应”

因此,建议审慎看待新建立的各类赛事监管数字化平台,并从制度设计、标准化建设等角度为平台之间的数据信息协同做好准备。

声明:本内容为《体育科学》《中国体育科技》独家稿件,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转载、摘编本作品,请提前联系体育总局科研所书刊部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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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体育总局科研所书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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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审核|韩庆玲